时间: 2023-11-28 19:38:30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2016年10月19-21日,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工程规划学术委员会主办,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办的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工程规划学术委员会2016年学术研讨会在宁波成功举行。会议共有来自城市工程规划行业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200余人参加。
1、从国家各类专门法规看:1989年《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关于城市总体设计的编制内容中首次出现了“各项专业规划”的概念,2008年《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关于城市总体设计的编制内容中已经将“各项专业规划”的概念调整为“各类专项规划”。
《城市绿化条例》(1992)、《城市供水条例》(1994)和《电力法》(1995),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专项规划都不具有独立的法定地位。
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使专项规划的法定地位独立出来。
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6条篇幅规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审批,提出进一步强化专项规划的法定地位。其中第九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同时,该法规第八条还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从另一个侧面确立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的法定地位。
3、从浙江省情况看:2010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
2014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电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1、从规划体系看,专项规划总体上说属于过程性规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但是专项规划的内容也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基础性规划,具有支撑性、前置性的特点。
2、同时专项规划又是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为城市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因此,有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种强制性大多数情况下一定要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来落实。
3、从浙江的情况看,2010年浙江省人大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专项规划能成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许可依据,填补了控规覆盖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许可依据。
近年来,为了适应城镇化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需要,城镇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得到了各地政府的普遍重视,专项规划的及其重要的作用逐步得到发挥。
供水、排水、防涝、电力、通讯、环卫、消防、绿地系统、灯光、通信基站等传统市政类专项规划;
近几年还出现了很多新的规划: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管线综合、充电桩、垃圾处置、户外广告、绿道网等等。
目前城市规划已形成了包括总体设计、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多层次逐步深化的规划编制体系,对于一些规模很大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有时还分若干个层次,使规划内容从宏观到微观逐步深化。对于专项规划来说,空间尺度与一般城市规划是一样的,但是没形成一个梯度深化的规划编制体系,以致许多专项规划编制浮在面上,不仅编制不科学,而且难以落地。
各类专项规划的管理主体不同,专业性也比较强,各个专项规划成果自成体系,缺乏有机协调。
定义:是将城镇地面雨水产流,利用地面顺坡、雨水井、雨水管网等排水设施排入支、干流沟渠或河道。
建设内容:城市小区的排水管网建设,计算内容侧重小汇流面积雨水管渠的流量计算。
定义:是将汇入雨水骨干管道、河道沟渠、湖泊水塘的超过正常蓄水位的水量排至域外。
建设内容:内河、排水沟渠整治和排涝闸站的建设,计算内容以水文计算为主,通过产、汇流计算推求设计流量。
实际上淹没出流相比自由出流,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影响出流能力,通流能力取决于管道起端水位和受纳水体水位差。
低水位时自由出流,管道起端水位和水体水位差为1.5m,管道长度为1km,设计坡度为1.5‰,D600管能满足3年重现期雨水流量192.74L/s;
在平水位时,管道起端水位和水体水位差为1m,其水力坡度大约为1‰,经计算能基本满足2年重现期雨水流量174.73L/s;
在高水位时,管道起端水位和水体水位差为0.5m,其水力坡度大约为0.5‰,经计算能满足0.8年重现期雨水流量143.93L/s。
这不仅存在于开发区块之间专项规划衔接困难,还体现在基础设施城乡之间的分割。
先前不少地区编制的控规常常会出现交叉重叠现象。重叠区内的市政设施多头规划,以致矛盾冲突多发,使得控规对于市政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功能大为减弱。
(1)各地对控规编制比较重视,编制得比较早,而专项规划往往编制得晚,以致专项规划成果难以有效落实。
浙江省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由各地电力局和规划局联合组织编制,既解决专项规划的专业性,有落实了市政设施用地,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
城市“摊大饼式”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土地开发的控制性要素,没形成基础设施容量与土地开发强度相协调的技术机制,长期处在“面多加水、水多加面”被动状态。
一方面,我们不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还难以把握规划宏观思维与工程技术之间的平衡,不仅出现了规划与工程实施脱节的问题,而且难以适应城市生态化建设带来的多学科技术集成的要求。
有的规划偏重宏观、偏重理论计算,不了解当地的地质条件,工程性考虑不周无法实施。有的规划过于考虑工程细部,缺乏规划意识,远期考虑不周,远期市政设施无法落地。同时随着排水防涝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大数据应用等等新技术、新手段出现无法适应。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ECO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3.25)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3)《关于〈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2013年11月9日)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提出了“山水林天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概念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文,2015年8月3日发布
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11日,[2015]75号)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7)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5年12月20日-21日,时隔37年后召开
会议指出:城市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要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立足国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统筹上下功夫,在重点上求突破,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
(十六)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
(十七)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
(十九)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一方面,经过多年粗放式发展带来的城市基础设施欠债需要加快补齐短板。另一方面,在经历高速公路大建设和铁路大建设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生态化建设已是下一阶段拉动内需的主要战场。这些都必将对专项规划带来更大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
传统规划技术方法、表现形式改进难度较大,通过交通、市政类专项规划的创新,极大地提升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含量。
湖泊内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是影响湖泊水质的主要的因素。当水流流态缓慢时,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因此导致水体水质变差。通过湖泊形态设置、流道的有效连通等,可以较好避免产生死水区。通过湖泊二维水动力计算机模拟,指导湖泊形态设置和水流连通,从而改善水流流态,促进水体交换,有效改善水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专项规划的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市基础设施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或者说专项规划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在现行规划体系中并未得到真正确立,也是不正确的发展理念在城乡规划工作的一种反映。
(1)专项规划至今仍未在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得到真正确立。从国家层面看,城乡规划的核心在于功能布局的协调,专项规划虽在各个行业(专业)的立法中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法定地位仍不明确。《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中已然浮现了“专项规划”的概念,但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却并未出现这个概念。
(2)专业部门的立法无法协调各类规划行业(专业)的立法虽然凸显了专项规划的地位,对推动这方面工作是好事,但是行业(专业)部门主导的推动却有可能强化部门的分割,不利于专项规划系统与用地布局规划之间协调,以及专项规划之间功能的协调。
(3)必须从国家层面在整个城乡规划体系中确立专项规划的地位。这就需要大家积极研究和呼吁: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明晰专项规划与城市用地布局规划之间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向建设部呼吁,加快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厘清专项规划与城市用地布局规划的关系,真正把专项规划嵌入城乡规划体系,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时序等与城市空间用地空间布局上的衔接关系。
基础设施的配置具有等级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其功能得到一定效果发挥的前提,是建立一个设施等级有序、功能完备的系统。这就应该要依据基础设施服务空间层次建立与其服务对象相匹配的设施序列。从这个意义说,现行的仅仅把专项规划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层面的工作思路,就难以适应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们一定要积极探索研究适应多层次空间规划尺度,建立有效的专项规划编制体系。同时从一个城市内部,也要加强专项规划空间层次的研究,以适应指导不同空间尺度用地规划编制的需要。现行的用一个专项规划一竿子插到底的规划编制思路,是不现实、不可行的。
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开展了各层次、全域性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形成了与各级电力部门职能相匹配的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编制体系。
全省的电力设施规划编制的重点是落实电源项目和50万伏以上(含超高压输电系统)变电设施、输电廊道的空间布局和用地红线。
设区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除在空间上具体落实全省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布局22万伏变电设施、输电廊道的黄线规划和设施的用地红线。
县(市、区)电力设施布局规划除在空间上具体落实上位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布局3.5万伏及以上的变电设施、输电廊道的黄线规划和设施的用地红线)管线综合规划
分为城市总体设计层面的管线综合总体规划和控规层面的重点区块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决定与城市土地开发容量是城市精明增长的基本逻辑。由于技术的原因,这个逻辑关系定性容易、定量难。但是,我们欣喜的看到,解决这一个问题的技术条件正在慢慢地改善。
(1)数学模拟模型:排水防涝模型MIKEFLOOD;(2)数学模拟模型:海绵城市模型SWMM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专项规划的微观化、精细化、科学化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庞大的数据体系为专项规划的方案决策起到了强大的支撑作用。同时,大数据的研究及运用给规划设计人员提出了更全面的技术要求。
手机数据通过对人类出行轨迹链的研究对城市居住、就业综合分析,探讨职住平衡,人口问题,并进行同城化研究
多源融合公交IC卡,出租车GPS,站点数据,高速公路视频数据,对城市交通进行精细化建模分析
采用了基于网络站点平台开放大数据的分析手段,将衡水市相关“兴趣点”进行选用、捕获、清洗、预处理、整合、表达、分析,通过对人类不同性质活动场所的密集度分析,模拟分析了人与公共厕所的现状分布关系的热力图。
规划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现状存在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了差异化规划,改变了现状的公厕布局,填补了需求空白。
编制管线综合规划需要加强与城市的市政设施用地、控规用地控制、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商业空间开发利用等进行统筹考虑
编制海绵规划需要加强与园林规划设计、水利规划设计、环保规划设计的充分融合
随着城市建设的日趋完善 ,专项规划的主体性、独立性越来越明确,支撑性、强制性也日益得到保证。基础设施建设是“十三五”的重头戏,拉动内需将迎来专项规划编制的黄金期。在城市转型升级之际,我们一方面要创新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加强专项规划功能与空间整合,提高专项规划编制质量;另一方面应积极研究和呼吁,推动专项规划法制化,完善专项编制体系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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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1-28 19:38:30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2016年10月19-21日,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工程规划学术委员会主办,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办的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工程规划学术委员会2016年学术研讨会在宁波成功举行。会议共有来自城市工程规划行业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200余人参加。
1、从国家各类专门法规看:1989年《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关于城市总体设计的编制内容中首次出现了“各项专业规划”的概念,2008年《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关于城市总体设计的编制内容中已经将“各项专业规划”的概念调整为“各类专项规划”。
《城市绿化条例》(1992)、《城市供水条例》(1994)和《电力法》(1995),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专项规划都不具有独立的法定地位。
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使专项规划的法定地位独立出来。
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6条篇幅规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审批,提出进一步强化专项规划的法定地位。其中第九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同时,该法规第八条还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从另一个侧面确立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的法定地位。
3、从浙江省情况看:2010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
2014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电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1、从规划体系看,专项规划总体上说属于过程性规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但是专项规划的内容也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基础性规划,具有支撑性、前置性的特点。
2、同时专项规划又是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为城市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因此,有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种强制性大多数情况下一定要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来落实。
3、从浙江的情况看,2010年浙江省人大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专项规划能成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许可依据,填补了控规覆盖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许可依据。
近年来,为了适应城镇化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需要,城镇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得到了各地政府的普遍重视,专项规划的及其重要的作用逐步得到发挥。
供水、排水、防涝、电力、通讯、环卫、消防、绿地系统、灯光、通信基站等传统市政类专项规划;
近几年还出现了很多新的规划: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管线综合、充电桩、垃圾处置、户外广告、绿道网等等。
目前城市规划已形成了包括总体设计、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多层次逐步深化的规划编制体系,对于一些规模很大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有时还分若干个层次,使规划内容从宏观到微观逐步深化。对于专项规划来说,空间尺度与一般城市规划是一样的,但是没形成一个梯度深化的规划编制体系,以致许多专项规划编制浮在面上,不仅编制不科学,而且难以落地。
各类专项规划的管理主体不同,专业性也比较强,各个专项规划成果自成体系,缺乏有机协调。
定义:是将城镇地面雨水产流,利用地面顺坡、雨水井、雨水管网等排水设施排入支、干流沟渠或河道。
建设内容:城市小区的排水管网建设,计算内容侧重小汇流面积雨水管渠的流量计算。
定义:是将汇入雨水骨干管道、河道沟渠、湖泊水塘的超过正常蓄水位的水量排至域外。
建设内容:内河、排水沟渠整治和排涝闸站的建设,计算内容以水文计算为主,通过产、汇流计算推求设计流量。
实际上淹没出流相比自由出流,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影响出流能力,通流能力取决于管道起端水位和受纳水体水位差。
低水位时自由出流,管道起端水位和水体水位差为1.5m,管道长度为1km,设计坡度为1.5‰,D600管能满足3年重现期雨水流量192.74L/s;
在平水位时,管道起端水位和水体水位差为1m,其水力坡度大约为1‰,经计算能基本满足2年重现期雨水流量174.73L/s;
在高水位时,管道起端水位和水体水位差为0.5m,其水力坡度大约为0.5‰,经计算能满足0.8年重现期雨水流量143.93L/s。
这不仅存在于开发区块之间专项规划衔接困难,还体现在基础设施城乡之间的分割。
先前不少地区编制的控规常常会出现交叉重叠现象。重叠区内的市政设施多头规划,以致矛盾冲突多发,使得控规对于市政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功能大为减弱。
(1)各地对控规编制比较重视,编制得比较早,而专项规划往往编制得晚,以致专项规划成果难以有效落实。
浙江省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由各地电力局和规划局联合组织编制,既解决专项规划的专业性,有落实了市政设施用地,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
城市“摊大饼式”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土地开发的控制性要素,没形成基础设施容量与土地开发强度相协调的技术机制,长期处在“面多加水、水多加面”被动状态。
一方面,我们不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还难以把握规划宏观思维与工程技术之间的平衡,不仅出现了规划与工程实施脱节的问题,而且难以适应城市生态化建设带来的多学科技术集成的要求。
有的规划偏重宏观、偏重理论计算,不了解当地的地质条件,工程性考虑不周无法实施。有的规划过于考虑工程细部,缺乏规划意识,远期考虑不周,远期市政设施无法落地。同时随着排水防涝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大数据应用等等新技术、新手段出现无法适应。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ECO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3.25)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3)《关于〈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习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2013年11月9日)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提出了“山水林天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概念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文,2015年8月3日发布
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11日,[2015]75号)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7)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5年12月20日-21日,时隔37年后召开
会议指出:城市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要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立足国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统筹上下功夫,在重点上求突破,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
(十六)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
(十七)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
(十九)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一方面,经过多年粗放式发展带来的城市基础设施欠债需要加快补齐短板。另一方面,在经历高速公路大建设和铁路大建设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生态化建设已是下一阶段拉动内需的主要战场。这些都必将对专项规划带来更大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
传统规划技术方法、表现形式改进难度较大,通过交通、市政类专项规划的创新,极大地提升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含量。
湖泊内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是影响湖泊水质的主要的因素。当水流流态缓慢时,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因此导致水体水质变差。通过湖泊形态设置、流道的有效连通等,可以较好避免产生死水区。通过湖泊二维水动力计算机模拟,指导湖泊形态设置和水流连通,从而改善水流流态,促进水体交换,有效改善水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专项规划的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市基础设施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或者说专项规划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在现行规划体系中并未得到真正确立,也是不正确的发展理念在城乡规划工作的一种反映。
(1)专项规划至今仍未在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得到真正确立。从国家层面看,城乡规划的核心在于功能布局的协调,专项规划虽在各个行业(专业)的立法中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法定地位仍不明确。《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中已然浮现了“专项规划”的概念,但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却并未出现这个概念。
(2)专业部门的立法无法协调各类规划行业(专业)的立法虽然凸显了专项规划的地位,对推动这方面工作是好事,但是行业(专业)部门主导的推动却有可能强化部门的分割,不利于专项规划系统与用地布局规划之间协调,以及专项规划之间功能的协调。
(3)必须从国家层面在整个城乡规划体系中确立专项规划的地位。这就需要大家积极研究和呼吁: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明晰专项规划与城市用地布局规划之间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向建设部呼吁,加快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厘清专项规划与城市用地布局规划的关系,真正把专项规划嵌入城乡规划体系,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时序等与城市空间用地空间布局上的衔接关系。
基础设施的配置具有等级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其功能得到一定效果发挥的前提,是建立一个设施等级有序、功能完备的系统。这就应该要依据基础设施服务空间层次建立与其服务对象相匹配的设施序列。从这个意义说,现行的仅仅把专项规划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层面的工作思路,就难以适应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们一定要积极探索研究适应多层次空间规划尺度,建立有效的专项规划编制体系。同时从一个城市内部,也要加强专项规划空间层次的研究,以适应指导不同空间尺度用地规划编制的需要。现行的用一个专项规划一竿子插到底的规划编制思路,是不现实、不可行的。
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开展了各层次、全域性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形成了与各级电力部门职能相匹配的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编制体系。
全省的电力设施规划编制的重点是落实电源项目和50万伏以上(含超高压输电系统)变电设施、输电廊道的空间布局和用地红线。
设区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除在空间上具体落实全省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布局22万伏变电设施、输电廊道的黄线规划和设施的用地红线。
县(市、区)电力设施布局规划除在空间上具体落实上位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外,重点是布局3.5万伏及以上的变电设施、输电廊道的黄线规划和设施的用地红线)管线综合规划
分为城市总体设计层面的管线综合总体规划和控规层面的重点区块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决定与城市土地开发容量是城市精明增长的基本逻辑。由于技术的原因,这个逻辑关系定性容易、定量难。但是,我们欣喜的看到,解决这一个问题的技术条件正在慢慢地改善。
(1)数学模拟模型:排水防涝模型MIKEFLOOD;(2)数学模拟模型:海绵城市模型SWMM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专项规划的微观化、精细化、科学化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庞大的数据体系为专项规划的方案决策起到了强大的支撑作用。同时,大数据的研究及运用给规划设计人员提出了更全面的技术要求。
手机数据通过对人类出行轨迹链的研究对城市居住、就业综合分析,探讨职住平衡,人口问题,并进行同城化研究
多源融合公交IC卡,出租车GPS,站点数据,高速公路视频数据,对城市交通进行精细化建模分析
采用了基于网络站点平台开放大数据的分析手段,将衡水市相关“兴趣点”进行选用、捕获、清洗、预处理、整合、表达、分析,通过对人类不同性质活动场所的密集度分析,模拟分析了人与公共厕所的现状分布关系的热力图。
规划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现状存在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了差异化规划,改变了现状的公厕布局,填补了需求空白。
编制管线综合规划需要加强与城市的市政设施用地、控规用地控制、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商业空间开发利用等进行统筹考虑
编制海绵规划需要加强与园林规划设计、水利规划设计、环保规划设计的充分融合
随着城市建设的日趋完善 ,专项规划的主体性、独立性越来越明确,支撑性、强制性也日益得到保证。基础设施建设是“十三五”的重头戏,拉动内需将迎来专项规划编制的黄金期。在城市转型升级之际,我们一方面要创新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加强专项规划功能与空间整合,提高专项规划编制质量;另一方面应积极研究和呼吁,推动专项规划法制化,完善专项编制体系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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