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2-06 11:17:33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为规范我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192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真实的情况,省造价总站组织测算和编制了《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
随着城市建设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市照明行业也呈现快速稳定的发展形态趋势,照明设施不断新建完善,维护检修体量也慢慢变得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也大幅度提高。而一直以来,我省在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方面都缺乏专用的、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计价依据,在目前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趋势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法对维护工程取得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准确的定位价格。
湖南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总站组织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照明分会及相关照明设施维护方面专家进行测算并编制了《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
我省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一直以来的实施模式是“管养合一”,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大多由各地的路灯管理机构自行完成,路灯管理机构既是管理部门,又是维护部门。在“管养合一”的模式下,由于我省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经费增长缓慢,当经费不足时,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往往会采取压缩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来维持经费使用,造成维护投入与维护标准不相匹配,形成城市照明设施“重建设、轻维护”的普遍现象。受“重建轻养”观念的影响, 我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整体资金投入偏低,维护水平提升不明显,无形中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而今后我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即将面临“管养分离”、维护工程逐步向市场化服务推进的整体形势。本次制定的《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发承包和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符合我省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养护要求,有利于合理制定统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资金,避免市场出现无序竞争,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照明管理质量,推动城市照明行业的良性发展。
《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包括:总说明、第一章土建工程、第二章管道工程、第三章电线电缆更换、第四章功能性照明器件检修维护与更换、第五章灯杆及附载物维修与更换、第六章景观照明器件检修维护、第七章变配电设施检修维护、第八章照明控制管理系统检修维护、第九章测量测试、第十章其他,以及附录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工程量清单。
全册共十章,共计409个子目,工程量清单48条。部分与我省现行安装工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用的项目不再重复编制,可直接参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及规定调整系数执行。
本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发承包和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与我厅2020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0〕56号)配套使用。计费标准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安装工程”计费标准执行,相关计费程序和计价表格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
由于我省没有现行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计价依据,对本消耗量标准做测量时,主要对应与当前各地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的实际投入金钱水平、2014版《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估算指标》及国家2012版《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进行比较。
经测算对比,本次编制的《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计算的工程建设价格与各地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的实际投入金钱相比,功能性照明设施维护平均涨幅为5.66%,景观性照明设施维护平均涨幅为5.21%;与国家2012版《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相比,功能性照明设施维护涨幅为4%;与2014版《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估算指标》相比平均下降55%。
1、本消耗量标准与2014版《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估算指标》包含内容与计算口径不一致,本消耗量标准仅包含维护照明设施维护发生的工程费用,未包含管理单位的办公经费,而14估算指标中还包含了相关管理单位的事业经费,费用下降幅度达55%是因为这两种费用的计算口径不一致,因此无直接对比意义。
2、各地市实际费用中和国家2012版估算指标中已将单位经费部分剥离,包含内容与本消耗量标准基本一致,而其造价平均上涨5%左右具有其客观原因,即目前城市管理标准大幅度提升,但缺乏相应计价标准,导致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经费增长缓慢。并且由于之前的养护管理模式大部分为管养合一,往往存在经费不足的情况,而管理单位不能继续压缩单位办公经费时,往往会采取降低维护标准的方式来压缩维护费用,造成维护投入与维护标准之间不匹配。而本消耗量标准编制时,是按照目前城市照明维护标准中的合理维护频次来考虑,因此本消耗量标准造价有所提高,基本符合市场真实的情况,有利于合理有序提高城市照明行业维护和管理水平。
2020年12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挂网面向社会及行业相关的单位征求意见。文件挂网后,陆续收到了各地市路灯管理部门、造价咨询机构等多家单位的反馈意见,内容涉及消耗量标准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子目设置及水平等多方面内容的专业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80余条,经汇总整理合并同类意见后,反馈意见建议共计52条,经编制组统一讨论研究,其中40条意见被采纳,已对相应的文字或消耗量水平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另外12条意见,因已有相应计价依据可参照执行,或因意思与子目设置有所冲突等原因而未采纳。编制组进行了集体讨论确定后,根据采纳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调整。
在对征求意见稿做修改完善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财评、路灯管理部门、工程建设公司、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消耗量标准做评审。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符合原设想的编制原则,满足当前市场水平、实施工程技术水平,适应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计价的需要。其中个别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内容需要适当修改,少量子目适当调整。专家组一致通过《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评审。
时间: 2023-12-06 11:17:33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为规范我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192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真实的情况,省造价总站组织测算和编制了《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
随着城市建设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市照明行业也呈现快速稳定的发展形态趋势,照明设施不断新建完善,维护检修体量也慢慢变得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也大幅度提高。而一直以来,我省在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方面都缺乏专用的、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计价依据,在目前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趋势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法对维护工程取得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准确的定位价格。
湖南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总站组织湖南省城乡建设行业协会照明分会及相关照明设施维护方面专家进行测算并编制了《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
我省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一直以来的实施模式是“管养合一”,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大多由各地的路灯管理机构自行完成,路灯管理机构既是管理部门,又是维护部门。在“管养合一”的模式下,由于我省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经费增长缓慢,当经费不足时,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往往会采取压缩照明设施维护费用来维持经费使用,造成维护投入与维护标准不相匹配,形成城市照明设施“重建设、轻维护”的普遍现象。受“重建轻养”观念的影响, 我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整体资金投入偏低,维护水平提升不明显,无形中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而今后我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即将面临“管养分离”、维护工程逐步向市场化服务推进的整体形势。本次制定的《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发承包和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符合我省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养护要求,有利于合理制定统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资金,避免市场出现无序竞争,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照明管理质量,推动城市照明行业的良性发展。
《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包括:总说明、第一章土建工程、第二章管道工程、第三章电线电缆更换、第四章功能性照明器件检修维护与更换、第五章灯杆及附载物维修与更换、第六章景观照明器件检修维护、第七章变配电设施检修维护、第八章照明控制管理系统检修维护、第九章测量测试、第十章其他,以及附录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工程量清单。
全册共十章,共计409个子目,工程量清单48条。部分与我省现行安装工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用的项目不再重复编制,可直接参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及规定调整系数执行。
本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发承包和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与我厅2020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0〕56号)配套使用。计费标准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安装工程”计费标准执行,相关计费程序和计价表格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
由于我省没有现行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计价依据,对本消耗量标准做测量时,主要对应与当前各地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的实际投入金钱水平、2014版《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估算指标》及国家2012版《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进行比较。
经测算对比,本次编制的《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计算的工程建设价格与各地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的实际投入金钱相比,功能性照明设施维护平均涨幅为5.66%,景观性照明设施维护平均涨幅为5.21%;与国家2012版《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相比,功能性照明设施维护涨幅为4%;与2014版《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估算指标》相比平均下降55%。
1、本消耗量标准与2014版《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估算指标》包含内容与计算口径不一致,本消耗量标准仅包含维护照明设施维护发生的工程费用,未包含管理单位的办公经费,而14估算指标中还包含了相关管理单位的事业经费,费用下降幅度达55%是因为这两种费用的计算口径不一致,因此无直接对比意义。
2、各地市实际费用中和国家2012版估算指标中已将单位经费部分剥离,包含内容与本消耗量标准基本一致,而其造价平均上涨5%左右具有其客观原因,即目前城市管理标准大幅度提升,但缺乏相应计价标准,导致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经费增长缓慢。并且由于之前的养护管理模式大部分为管养合一,往往存在经费不足的情况,而管理单位不能继续压缩单位办公经费时,往往会采取降低维护标准的方式来压缩维护费用,造成维护投入与维护标准之间不匹配。而本消耗量标准编制时,是按照目前城市照明维护标准中的合理维护频次来考虑,因此本消耗量标准造价有所提高,基本符合市场真实的情况,有利于合理有序提高城市照明行业维护和管理水平。
2020年12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挂网面向社会及行业相关的单位征求意见。文件挂网后,陆续收到了各地市路灯管理部门、造价咨询机构等多家单位的反馈意见,内容涉及消耗量标准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子目设置及水平等多方面内容的专业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80余条,经汇总整理合并同类意见后,反馈意见建议共计52条,经编制组统一讨论研究,其中40条意见被采纳,已对相应的文字或消耗量水平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另外12条意见,因已有相应计价依据可参照执行,或因意思与子目设置有所冲突等原因而未采纳。编制组进行了集体讨论确定后,根据采纳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调整。
在对征求意见稿做修改完善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财评、路灯管理部门、工程建设公司、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消耗量标准做评审。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符合原设想的编制原则,满足当前市场水平、实施工程技术水平,适应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计价的需要。其中个别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内容需要适当修改,少量子目适当调整。专家组一致通过《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