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2-16 23:26:30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1月31日,记者从发布会获悉,1月18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发布会上介绍,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实施。《条例》主要有四大特色亮点,一是构建了清晰完整的城市供水建设与管理责任体系和多层级管控、多专业融合、多部门分工协同的常态化全流程管控长效机制;二是建立了实现从源头供水到末端用水的全过程管控,实现城市供用水全流程安全监管;三是靶向发力彰显地方特色,实现由水源地到水龙头“全链条”用水安全,确保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供水足、水质优、服务好”的用水环境;四是建立完善了运行维护和监管制度,设置禁止性行为条款和相应法律责任,保障城市供水设施及二次供水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关于供水价格调整机制,条例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供水性质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理顺和完善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
另外,《条例》在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大多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规自、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三是新建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既有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逐步改造。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设置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既有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用户用水权益,《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共供水单位理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便共同遵守,保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以不间断供水为原则,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最大限度减小停水给用户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公共供水单位理应当履行水压监测、管网维护、信息公开、咨询投诉处理等方面的义务,解决、答复用户咨询、求助等事项,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时间: 2024-02-16 23:26:30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1月31日,记者从发布会获悉,1月18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发布会上介绍,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实施。《条例》主要有四大特色亮点,一是构建了清晰完整的城市供水建设与管理责任体系和多层级管控、多专业融合、多部门分工协同的常态化全流程管控长效机制;二是建立了实现从源头供水到末端用水的全过程管控,实现城市供用水全流程安全监管;三是靶向发力彰显地方特色,实现由水源地到水龙头“全链条”用水安全,确保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供水足、水质优、服务好”的用水环境;四是建立完善了运行维护和监管制度,设置禁止性行为条款和相应法律责任,保障城市供水设施及二次供水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关于供水价格调整机制,条例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供水性质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理顺和完善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
另外,《条例》在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大多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规自、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三是新建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既有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逐步改造。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设置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既有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用户用水权益,《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共供水单位理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便共同遵守,保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以不间断供水为原则,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最大限度减小停水给用户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公共供水单位理应当履行水压监测、管网维护、信息公开、咨询投诉处理等方面的义务,解决、答复用户咨询、求助等事项,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