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9-12 16:06:21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建立“全市一张图”的专项规划数据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防、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林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专项规划编制。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内容、经费额度、经费来源、进度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编制任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确需启动编制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五条 专项规划编制前,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制定工作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内容、深度要求及数据成果要求。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购买社会服务,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专项规划编制单位理应当结合我市实际,提交符合法律和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划成果。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合乎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并包含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门篇章。空间利用专门篇章一般来说包括专项设施的空间布局及数量,专项设施用地的用途、面积、强度及其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排与实施时序以及重大设施的预研预控安排等。直接指导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还应包括拟用地的具置、范围、规划指标等,图纸内容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要求。
第八条 专项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详细规划调整方案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第九条 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组织编制主体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沟通,将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有关内容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与全市发展规划、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正在编制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遵循已审批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主体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前,组织编制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涉密的除外),并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意见。涉及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应将调整内容一并公示。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应先行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涉密范围的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需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评估,并按原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大数据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统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数据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可经授权后调用。
全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共享共用(涉密的除外)。专项规划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主体应将规划成果(含纸质和电子数据文件)汇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成果数据验收完成后,组织编制主体方可向规划编制单位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落实。组织编制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专项规划开展动态评估。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组织编制主体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正规划图纸档案,并在规划基础信息平台予以更新,便于有关部门(单位)调取使用。
时间: 2023-09-12 16:06:21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建立“全市一张图”的专项规划数据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防、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林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专项规划编制。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内容、经费额度、经费来源、进度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编制任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确需启动编制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五条 专项规划编制前,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制定工作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内容、深度要求及数据成果要求。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购买社会服务,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专项规划编制单位理应当结合我市实际,提交符合法律和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划成果。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合乎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并包含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门篇章。空间利用专门篇章一般来说包括专项设施的空间布局及数量,专项设施用地的用途、面积、强度及其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排与实施时序以及重大设施的预研预控安排等。直接指导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还应包括拟用地的具置、范围、规划指标等,图纸内容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要求。
第八条 专项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详细规划调整方案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第九条 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组织编制主体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沟通,将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有关内容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与全市发展规划、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正在编制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遵循已审批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主体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前,组织编制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涉密的除外),并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意见。涉及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应将调整内容一并公示。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应先行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涉密范围的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需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评估,并按原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大数据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统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数据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可经授权后调用。
全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共享共用(涉密的除外)。专项规划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主体应将规划成果(含纸质和电子数据文件)汇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成果数据验收完成后,组织编制主体方可向规划编制单位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落实。组织编制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专项规划开展动态评估。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组织编制主体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正规划图纸档案,并在规划基础信息平台予以更新,便于有关部门(单位)调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