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

时间: 2023-09-14 21:01:07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产品特点

  编制城市总体设计,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设计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设计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的策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的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设计,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设计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趋势、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设计,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设计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设计,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理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设计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能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有: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的策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该依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做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九)确定交通发展的策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互与通行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

时间: 2023-09-14 21:01:07 |   作者: 城市照明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设计,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设计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设计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的策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的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设计,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设计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趋势、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设计,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设计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设计,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理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设计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能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有: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的策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该依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做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九)确定交通发展的策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互与通行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