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照明处理,改进城市照明环境,促进动力节省,依据《城市照明处理规则》(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令第4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照明处理应当遵从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准则,严格操控公用设备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象照明能耗。
第四条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是全市城市照明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全市城市照明作业进行处理。辖市(区)城市照明主管部分按照各自责任做好城市照明处理相关作业。
市城市照明组织按照规则承当城市照明行业处理的辅助性、技术性作业,担任城市照明设备的建造、保护和运转的日常处理。
展开和变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务、天然资源和规划、城市处理、交通运输、水利、文明广电和旅行等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做好城市照明处理相关作业。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对在城市照明节能作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赞誉或许奖赏。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应当会同相关部分,依据疆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作业。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展开水平,结合城市天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疆土空间规划确认的城市功用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作用提出要求。
第八条城市路途、寓居区内路途、交通枢纽、桥梁、地道、人行天桥、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区域和乡镇建成区内的公路,应当设置功用照明设备。
(一)城市首要路途、城市高架、要点旅行线路、景象绿道、景象河道以及两边重要建(构)筑物;
第九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测、规划、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备,应当契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认的照度、亮度以及能耗规范等要求,并契合国家有关规范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出资的城市照明设备的建造经费,应当归入政府出资项目建造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则所涉建造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城市照明设备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施工、检验和运用。
建造单位应当活跃推行多功用灯杆运用,进行路途杆件及相关设备的集约化建造和规范化设置,构建调和有序的路途空间。
第十四条对具有城市照明设备装置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在不影响其功用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装置照明设备,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撑、合作。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健全规章准则,加强对城市照明设备的处理。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分组织建造本市城市照明会集操控体系,辖市(区)城市照明主管部分依托市城市照明会集操控体系组织建造城市照明操控渠道。
城市照明计算数据资料,由辖市(区)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定时上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分。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能够依法采纳招标招标的方法确认城市照明设备保护单位,详细担任政府出资的城市照明设备的保护作业。
第十七条非政府出资的城市照明设备由产权人担任保护,并树立相应的保护保障机制;契合下列条件的,经协商一致处理财物移送手续后,可移送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处理:
契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非政府出资的景象照明设备按照规则归入城市照明会集操控体系。
遇有严峻活动或许特殊状况需求启闭城市照明设备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时刻履行。
第十八条政府预算组织的城市照明设备运转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设备的处理和保护,应当契合有关规范规范。城市照明设备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备的日常巡查和保护,保证保护质量。城市照明设备不契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催促整改。
(二)在城市照明设备安全间隔内,私行栽树、挖坑取土或许设置其他物体,或许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许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邻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间隔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天然成长而不契合安全间隔要求或许影响照明作用的,相关单位应当会同美化处理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峻危及城市照明设备安全运转的,城市照明设备保护单位能够依法采纳办法,并及时陈述城市美化主管部分。
第二十二条确需依靠城市照明设备架起、铺设电缆、管线的,应当与城市照明设备产权人协商一致,保证其与城市照明设备之间有满足的安全间隔,保证城市照明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确需在城市照明设备上接用电源的,应当与城市照明设备产权人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安全规范接用。用电方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用电相关规范,对用电安全担任,并承当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确需在城市照明设备上悬挂、设置公益性宣扬品、设备、指示牌等非照明设备的,应当与城市照明设备产权人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安全规范,在商定的方位和时刻悬挂、设置,并保证无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备的外观及运转。
第二十五条确需撤除、搬迁、改动城市照明设备,或许在施工中或许影响城市照明设备无缺及安全运转的,应当与城市照明设备产权人协商一致。依法需求处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则。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状况需求对城市照明设备采纳撤除、搬迁、改动等办法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的有关规则实施。
第二十六条形成城市照明设备损坏的,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避免危害扩展,并立即奉告城市照明设备产权人。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发现因交通事故形成城市照明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奉告城市照明设备产权人。
物业处理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处理人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奉告城市照明设备产权人,并帮忙做好保护作业。
第二十七条遵循绿色照明、才智照明、人文照明理念,支撑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行运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进步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鼓舞在城市照明设备建造和改造中量体裁衣科学运用太阳能等可再生动力运用体系。
第二十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拟定城市照明节能方案和节能技术办法,优先展开和建造功用照明,严格操控景象照明的规模、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则,限时筛选低效照明产品。
第三十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应当定时展开节能教育、宣扬和岗位节能训练,推进节省用能。
第三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城市照明能耗点评准则,定时对城市景象照明能耗、超规范过度照明等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机制。
城市照明中应当活跃选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先进的灯火操控方法,禁止运用高耗能灯具。
第三十三条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有相应执业资历的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测、规划、施工、监理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景象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规范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在城市照明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市照明设备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体系的设备和隶属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则的行政处置,依法实施相对会集行政处置权的,按照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九条辖市(区)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践,拟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2012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处理办法》(常政规〔2012〕10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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